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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下的舷梯要求 |
1.1 SOLAS船员登/离船设施对于舷梯的要求
根据SOLAS第II-1章第3-9条款(在决议 MSC.256(84)中通过),凡是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龙骨铺设完毕)的船舶,必须在船上安装经认可的登/离船设施,以备在港口或港口相关操作时使用。该登/离船设施必须根据MSC.1/Circ.1331通函的要求进行建造、测试、安装及维护。而安装于 2014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的舷梯,如果在该日期以后更换的,也必须尽可能的符合上述通函的规定[1]。MSC.1/Circ.1331通函中规定,登/离船设施应远离工作区域,以及货物或其他物体悬挂吊装时可能通过上方的区域。此外,该登/离船设施的目的和使用方式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是不同的。对于新造船,这可能会导致船舶每一侧都要求分别安装两部舷梯,一部作为在港口处使用,并确保该舷梯放置在货物或其他物体悬挂吊装时不可能通过其上方的区域(如起居处所),另一部安装于船舶平行中体部分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位置[2]。用作港口登/离船用途的舷梯,其长度应保证在最大的设计操作角度,最下端的平台应不高于水面 600mm(最轻载水线),而最大的设计操作角度则不应大于55°。对于散货船、集装箱船和其他货舱段有大舱口的船型来说,由于在装卸货物时,船中的半船长范围内基本都处于货物吊装的下方,因此这些船舶的中部舷梯就无法满足SOLAS的登/离船要求,只有在
尾部靠近上层建筑的两舷布置舷梯,考虑到船体尾部线型通常都向内收,舷梯布置一般都达不到船的最大型宽处,为了尽量减少线型内收的影响,舷梯一般都采用朝向船首的布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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